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全市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住建局、政务办,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
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苏建规字〔2020〕6号),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招投标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调招标人主体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直面问题不回避,回答问题不敷衍,认真、详尽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招标人对收到的异议调查不客观、不公正、有意回避事实、敷衍了事的,将有关情况抄送招标人同级或其上级相关组织。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不得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不得将投标保证金限定为现金。
2.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和无效标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其中无效标条款应当仅限定为省招标办文件所列情形。因特殊情况招标人需要另行规定无效标条款的,应当向各级招投标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后才可写入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对质量、工期等相关要求表述必须言简意赅,且前后一致。因前后不一致的表述而导致投标人未全部响应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关于“近*年内”“近*月内”的表述统一规定为:近*年内(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近*月内(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5.为缩短开标时间,提高交易效率,开评标过程中不再核验投标人的养老保险资料。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抽查方式进行核查,如经查发现养老保险等相关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对ABC评标办法中市政绿化工程的下浮系数取值范围调整为18%、19%、20%、21%、22%、23%、24%、25%、26%、27%,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在±5以内,调整后的下浮率应为10个连续自然数的百分率。
7.自2021年5月1日开始,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扫描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为直接发包项目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或专业分包直接发包相关材料,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扫描件。
其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绿化项目除外)的合同证明材料,还需同时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
三、强化担保推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常建〔2018〕79号)要求,积极推进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实施,加强对担保办理情况的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强化对担保企业的监管,切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